業主在家給手電充電引發火災,消防官兵趕來滅火時,消防通道被轎車堵塞,戰士們提著水帶跑上19樓才發現消防栓沒水,為此,業主周先生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。最后,重慶忠縣人民法院認定物管公司賠償周先生12000元經濟損失。
背景:
2013年6月26日,忠縣忠州鎮紅星路某小區3號樓19層的一個住戶家突然發生火災,聽到有人喊"起火"后,物業員工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,并關閉3號樓的電源和燃氣。
當忠縣消防大隊官兵抵達現場后,卻發現小區消防通道被業主的車堵住,消防車完全無法前行。無奈之下,官兵們提著消防帶沿樓梯跑到19樓,在打開消防栓接水滅火時,又發現消防栓沒有水。直到20分鐘后,物業公司打開消防泵,消防官兵才將大火撲滅。
事后,消防人員經過勘查確認火災原因:業主周先生給手電筒充電時,引燃了周邊可燃物而引發火災。
同年7月1日,忠縣價格認證中心對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,結論為周先生損失為118347元。
判決物管公司擔責一成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,物管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,如在消防車道設置的警告標識等,盡到了勸阻、告知義務,因此原告周先生以消防通道堵塞,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。
當然,作為物管方,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,不能因部分業主未繳納物管費,就疏于管理甚至停用消防設施。
在本次火災中,因停用消防栓導致火災撲滅時間延誤,被告應當對延誤期間的擴大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最后,法院酌情認定物管公司承擔10%的賠償責任,賠償周先生12000元的損失。